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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三十一) (第9/19页)
恶。 「所以在大修前的旧刑法29条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是:项─教唆他人犯 罪者,为教唆犯。第二项─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第三项─被教唆人 虽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论。但以所教唆之罪有处罚未遂犯之规定者,为 限。请注意第三项,被教唆者虽然没有犯罪,教唆者仍然要处罚喔,是基于教唆 犯的恶性重大之故。」 「新旧刑法最大的差别就是第三项的废除。现代刑法已经不是处罚行为人的 恶性,而是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所以旧刑法的29条第三项,也就是以往称为 未遂教唆的情况,这里教大家一个简单的区别,就是由后往前念,未遂 教唆的意思是:教唆犯的未遂犯。 也就是你教唆了,但教唆的这个行为发生未遂的情况,根本没人去犯罪。 至于另外一个名词,教唆未遂,则是由后往前念:未遂犯的教唆犯’d ,也就是你教唆人家犯罪,人家已经着手,变成未遂犯了,这时你就是教唆未遂 。」 我有预习过,现在才知道原来这两个名词是不同的意思;那可以想像帮助 未遂和未遂帮助也是相同逻辑。 哇,原来教唆他人犯罪虽然很可恶,但也要对方真的犯罪才会被罚,新刑法 的规定是─29条项: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行为者,为教唆犯。 第二项:教唆犯之处罚,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 已经没有第三项了。 也就是修正后的新刑法导入共犯从属性的概念,如果正犯既遂,就论共 犯的既遂;正犯未遂,就论共犯的未遂。 不再像以往是采共犯独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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