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我为王_第78章 朋比为党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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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8章 朋比为党 (第4/5页)

历代刑法,都抹不去两家人的身影,一是范氏(士氏),一是赵氏。

    上古刑法,创于赵氏的嬴姓远祖皋陶,唐虞夏商周,法本来是藏于宣室之内,不示于民的,正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所以国人庶民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没有犯罪,贵族说你犯了,你就犯了,也没有证据可寻,无处说理去。

    晋国最初的律法,叫做“士蔿之法”。

    士蒍,是范氏祖先,晋献公大夫。士,是职位名,也就是士师,士师之职,古之法官,掌国之五禁,以左右刑罚。

    士蒍善于法度,他所创立的《士蔿之法》,成为晋国后世刑法的模板。

    其次,是“被庐之法”。

    晋文公重耳回国后,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被列国称赞。

    还有著名的“赵宣子之法”。

    在赵盾执政时,于阅兵仪式“夷之搜”上颁布,十年前赵鞅在民间收集铁,铸造了刑鼎,上面就篆刻着《赵宣子之法》,是晋国第一部公之于众的成文法。

    它同时也是赵氏家法,此鼎目前还放在下宫之中,向全体国人公开。虽然一些古板君子,如孔丘,诟病说赵盾执政时“君不君臣不臣”,所以宣子之法是乱法。但在赵无恤看来,比起重俗礼和一套空话的《被庐之法》,要先进许多,当然,很多方面还有待改进。

    最后,是“范武子之法”,创建者为士会(范会),范氏始祖,在以上几项法度中最为成熟和全面。直至到晋悼公时期,仍然要右行辛学习范武子之法,以为国用,这也是晋国目前通用的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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