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零棚户人家_第119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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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9节 (第3/7页)

内就不多说了,太占篇幅,那时拆迁真的没有发财!

    19912001年间的动迁补偿主要是依据1991年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也被称为“黄菊4号令”,采取“数砖头”的方式,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给予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

    互换的新房建筑面积24平以内且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按成本价三分之一出售,超过24平,超过部分按新房成本价出售。按照原面积互换后仍居住困难的可按标准超面积购房,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计算。独生子女安置时可增加24平。选择作价补偿的还可给予额外补偿标准50%的奖励。并且根据该拆迁细则,拆迁人应迁移到市区边缘地区安置,若要求在原地安置的需要根据原址建造的商品居住房与边缘地区商品居住房成本价差购买。

    这种补偿标准在那个市民居住条件很差的年代,补偿是属于恩赐式的分房,赔偿能满足的仅仅是改善居住环境。在知乎关于上海90年代动迁话题有网友小惑讲述自己家动迁赔偿情况:“老房子在静安寺百乐门对面2530平的使用面积,92年底拆迁。返乡知青的叔叔户口也挂在家里,最后实际得到的是叔叔拿了现在虹口靠近中环线的14平一室户,我们一家三口得到现在虹口内中环间的16平一室半房。两处房子的总合比赔偿方案多1平,这一平的费用也是我们自己掏钱补的。”

    网友浆水在北外滩22平的老房子97年拆迁,一家三口选了现金赔偿,因为是独生子女得到额外赔偿,一共拿到12万的现金。其父母在当时杨浦区最荒凉的地段花13.8万买了一间40平私房。

    90年代的动迁赔偿无论是选房还是选钱自行购房,最后呈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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